行业新闻

股东出资的构成要件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26th February 2024





  • //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马福珍




    在谈论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时,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股东身份的获得是从何时开始,二是公司法等对股东出资的强制要求,三是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的要求。

    股东身份的确认直接与股东的权利义务挂钩,其中就包括了最为重要的出资义务。可以获得股东身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作为公司发起人成为股东2、公司设立后通过增资方式成为股东3、公司设立后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成为股东。

    一、股东身份的获得是从何时开始

    以何种方式获得股东身份直接影响了股东身份确认的时间。若是第一种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并正式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则发起人成为公司股东。通过第二种增资方式成为股东的,股东身份的获得是从缴纳增资款后即成为公司股东还是从公司向股东出具股东身份证明之时成为股东,又或是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之时成为股东,当三个时间不一致时,会有不同的看法。第三种通过受让方式成为股东的,股东身份是在支付完转让款时获得还是完成工商变更完成时亦没有形成定论,还需要具体分析。

    二、公司法等对股东出资的强制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27、28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义务进行了规范,《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强制要求主要体现在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不能违法,股东应当足额实际出资,不得抽逃或者出资不实。具体来说,公司法列举了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列明了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的判断规则,没有就不得出资的财产进行列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出作价出资的财产。另外,银监会关于贷款的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的要求

    实际出资是指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若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出资或者以虚高的价值出资等做法就是违反了公司法对股东实际出资的要求,另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从某种成都上来讲也是违反了实际出资的要求。

    另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不得附带其他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生效裁判文书中写到“根据公司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如实出资,不得附有其他条件,一旦出资后,其出资已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股东对该资产不享有权利,股东只享受股权,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主张利息。因此,二审法院关于《扩股协议》中出资款项由公司承担利息以及公司在盈利后须向出资人归还部分出资款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只在三方之间有效,关于公司承担义务的部分认定无效并无不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出资时间方面,并非股东只要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例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债务经法院执行程序仍不能清偿的,可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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